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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震灾区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编辑:  时间:2008-06-04

 

宁波中瑞税务师事务所    方建新  李好峰

       为支持四川地震灾区的人民抗震救灾,全国各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纷纷慷慨解囊,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还有许多企业直接向灾区捐助财物等。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宏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灾害无情、人有情”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实施的的善举——公益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具体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税前扣除。本文就目前捐赠业务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提供指导。

一、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综述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6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当前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主要包括: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⑵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⑶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作出具体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三条对计算扣除限额的年度利润总额基数作了明确。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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